发 展 研 究 参 考
2012年第4期(总第6期)
编印 2012年4月
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低端化瓶颈亟待突破
卫 平
编者按:科技中介机构是从科技成果产生到实现产业化的整个过程中,为科技与经济结合提供必要的信息、知识、资源等服务的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对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的意义。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课题组近年对武汉、北京、上海、杭州、深圳等地300多家科技中介机构进行了实地调查和深入剖析,发现和揭示了科技中介机构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低端化问题, 并研究提出解决该问题和加快发展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建议。
一、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低端化问题突出
1.低端同质竞争激烈。对科技中介竞争情况的调查显示,八成科技中介机构经营业务竞争激烈(见表1)。信息服务是科技中介目前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但简单而未深入加工的信息服务在各类业务中属于低端服务。将信息服务类科技中介机构与其业务竞争程度进行交互分析可知,大多数信息服务类科技中介机构业务竞争激烈,亦即科技中介服务业的激烈竞争主要集中在简单信息服务领域,表现为低端同质竞争。这种状况不仅影响着科技中介机构市场环境的良性发展,而且也削弱了科技中介机构自身的生存能力。
表1:科技中介机构经营业务竞争程度
程度 |
十分激烈 |
激烈 |
不太激烈 |
不激烈 |
不清楚 |
百分比 |
19.7% |
59.8% |
13.9% |
4.4% |
2.2% |
2.业务层次低,缺乏高端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按提供服务的层次和水平,分为高端服务和低端服务。前者以知识生产和知识产品出售为主,后者以提供简单信息和一般经纪服务为主。根据国际经验和科技中介发展趋势,高端科技中介服务是科技中介服务业的核心和未来的主要发展方向,高端科技服务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地区)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调查显示,我国科技中介的需求方和供给方都认为“科技中介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高端服务”,居诸多问题之首(见表2)。可见,高端服务不足已成为我国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将影响我国创新体系的建设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表2 科技中介服务的主要问题:企业与科技中介机构的对比
主要问题 |
服务方式落后 |
服务态度不好 |
服务水平低 |
服务价格
不合理 |
缺乏高端服务 |
其他 |
企业 |
13.8% |
2.6% |
14.8% |
7.7% |
39.8% |
21.4% |
科技中介机构 |
11.7% |
5.2% |
16.3% |
12.0% |
41.4% |
13.4% |
3.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服务不足,服务链较短。一般来讲,科技中介服务应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移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和商品化、产业化服务等内容,但目前我国科技中介服务内容中,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科技服务相对缺乏,难以满足需求方对于科技服务多方面的需求。对科技服务的供需双方进行调研发现,被调查企业中近半数未得到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而近40%的科技中介机构未提供该类服务;半数以上(52.5%)企业未得到过科技中介的技术转移服务,而近半数(44.2%)科技中介机构未提供该类服务。
二、科技中介机构低端化的主要原因分析
1.科技中介机构过度依赖政府,面向企业、市场的动机和动力不足。我国相当一些科技中介机构脱胎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科研机构,是这些组织职能的外化而产生的。这些机构尚未从体制上实现根本转型,没有完全走上市场化道路,其生存发展大多是由政府而非市场来决定的。这就导致科技中介机构重服务政府、轻服务企业和市场,即大多科技中介机构都努力与政府机构建立相互依赖的紧密关系,而非致力于其主业的发展。
2.科技中介机构创新意识不强,为规避风险不愿涉足高端服务领域。调查发现,中小型科技中介机构缺乏创新意识,常常模仿和沿袭大机构的经营策略,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手段等趋同现象严重。这是因为,一方面许多科技中介机构人才素质不高,专业水准较低,没有意识到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在于其服务创新,不懂得创新服务方式及手段决定着其能否满足服务对象多种形式和不断变化的需要,所以缺乏长远目光,注重眼前利益,缺乏创新动力,热衷相互模仿;另一方面,严格意义上的科技中介服务属于高端服务,即主要从事知识创新或知识产品生产的服务工作,而高端服务产品的创新创造是需要投入的,但目前科技中介机构多缺乏这种认识,也不愿为此而付出创新成本和承担创新风险,于是纷纷进入并徘徊于相同、相近的低端服务领域,主要通过模仿和低价竞争来维持生存,造成低端同质化竞争的恶性循环。
3.科技中介机构之间、供需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加剧同质化竞争。从同业角度来看,科技机构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科技中介行业尚未形成资源共享平台,科技机构缺乏获取整个行业发展信息的渠道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这就容易导致科技中介机构市场定位不清晰,服务内容趋同,同质化竞争激烈。从供需角度来看,科技中介服务也存在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科技中介服务供给方缺乏及时、准确的市场需求信息,不能针对性地满足客户需求。同时需求方也缺乏了解科技中介供给信息的渠道,对科技中介机构认识不足甚至不知,从而无法得到所需服务。
4.人才队伍素质不高,缺乏提供高端服务的能力。人才素质是决定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关键,是决定其能否提供高端化服务的重要条件。国外发展良好的科技中介机构都拥有较高学历和较强专业技能的高端人才,有些中介服务人员本身就是在科研机构接受过系统教育并精通企业的高端人才。相比而言,我国多数科技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素质较低,主要表现在:第一,人才结构存在缺陷。科技中介服务业的发展主要靠人才,尤其是经营管理人才和各类业务人才。但调查显示,目前科技中介机构最缺乏的是营销人才,其次是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这将制约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空间和服务水平,并会导致其运营成本的增加。第二,人才学历层次偏低。据调查,四成多科技中介机构一半从业人员没有本科学历;而拥有本科学历的半数以上科技中介机构员工中,硕士以上学历的不足10%,表明科技中介机构高学历人才严重缺乏。这与作为以专业化服务和知识服务为主的科技中介机构的要求相去甚远。
5.资金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端科技中介服务的发展。调查结果表明,科技中介机构最需要的支持是资金支持,其次是税收减免。资金约束是高端科技中介机构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这与其提供的服务产品密切相关,高端科技中介的服务产品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所需要的投入要高于一般科技中介服务。另外,高端科技中介服务产品属于“定制”的较多,定制产品较之通用产品投入要大。因而高端科技中介服务的前期发展需要较多的资金投入。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科技中介服务业是连接企业之间、企业与大学及研究机构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常常从政府、行业乃至公共事业的角度关注和助推产业、社会层面的发展,因而科技中介服务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其服务回报就打了一定的折扣,会出现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不成比例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使其“造血”能力不足。而收入不足又会导致其资金积累率低,无法为发展高端业务进行投入,不能提供复杂的技术服务。
三、关于遏制科技中介机构低端化苗头的建议
1.推动科技中介机构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建议理清政府部门与科技中介机构的关系,引导科技中介机构在市场中准确定位,推动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加强自我发展。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承担评估、平台建设等政府转移出来的社会化服务职能,使其真正成为市场主体。此外,在鼓励挂靠政府部门的科技中介机构走市场化道路的同时,更应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鼓励企业进入科技中介领域。
2.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实施高端发展战略。实施高端战略,推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高端化,是提升科技中介机构服务水平的主要方向,是加快科技中介机构发展速度的重要举措。高端科技中介服务主要是指与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等直接联系、以知识生产和知识运用为主要内容的科技中介服务,包括研发创新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技术转移与交易服务、公共技术服务、鉴定检测服务、科技投融资服务等。目前,我国需要大力发展高端科技中介服务,为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加快发展提供坚实的科技服务支撑。首先,应确立以知识服务为主要特征的高端科技中介的主导地位。借鉴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办法,建议国家政府颁布《高端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对达到认定标准的高端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颁发相应证书,实行高端人才激励、财税优惠等倾斜性政策,引导和鼓励其加快发展;其次,基于高端科技中介服务的前期发展需要较多的资金投入,积极引导风险资本及其它社会资本进入高端科技服务领域,帮助高端科技中介机构克服发展初期的资金瓶颈;第三,依托科技园区、高新区等载体大力发展高端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缩短其与服务对象联系互动的距离,降低供需双方交易费用,从而实现其与企业需求的高效率和低成本对接,促进其快速发展。
3.引导科技中介机构差异化发展。引导科技中介机构增强服务创新意识和品牌强企意识,促进其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其培育名牌,实施品牌战略。加强行业分工的研究指导,通过合理竞争与密切协作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科技中介机构协调发展和共同繁荣的局面。构建科技中介服务业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为科技中介机构实行差异化经营提供信息条件平台,使行业内组织信息、业务信息、需求信息和竞争信息能够充分交流,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科技中介机构的市场运行效率。
4.加强科技中介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提升服务水平。第一,建立科技中介服务类从业人员职业准入资格评价制度、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和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构建国家科技部、人事部、科学技术协会统一协调和分工负责的科技中介准入资格评价与技术职务评聘体系,着力培育高端人才和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议制定《科技中介机构从业资格与技术职务评审制度》,规定科技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职称评定条件、评定原则、评定标准、职称等级等,实行职称分类管理;建立完善业内和社会认可的评价机制,包括拓展评价层级,拓宽评价范围,健全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手段等。第二,建议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可设置科技中介服务相关专业,培养面向科技中介服务业的高学历专业人才。此外,产学研结合是我国高校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一种很好的教育模式,应促进企业与科研机构结合,相互培训,培养出真正既能了解科技发展趋势又能熟悉市场规则的新型科技中介人才。
5.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为了切实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加快发展,减轻其经营负荷,增强其“造血”功能,建议加强对科技中介机构的财税和金融扶持。第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以高端知识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科技中介机构,从事科技咨询服务的收入,经审查合同登记及执行结果符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经年度审核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营业总收入70%以上的科技中介机构,减征所得税50%;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重要技术服务项目,聘请海外留学人员或国内享受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直接计入成本。第二,对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科技中介机构实行服务补贴政策。鉴于有关科技中介机构的公共服务部分具有“公共产品”特点,建议采取“科技公共服务项”补贴措施,具体包括公共技术研发、转移、转化等相关服务项,对该类服务项给予一定的服务补贴。可采取事后补贴形式,以服务成果或成效为补贴依据。第三,针对提供技术创新、技术扩散、成果转化和商品化类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设立专项发展基金。由相关政府部门对从事上述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通过申报项目方式提供一定资助,同时制定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使用进行规范。另外,也可提高相关科技中介机构的原有资助配额,或对那些接受科技中介机构技术创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动等科技服务的企业提供补偿或资金担保,以间接促进提供该类服务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
(作者简介:卫平,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企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研究发展中心副主任,weipinghust@163.com。本文系作者主持承担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研究课题“新中国成立以来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状况及未来趋势”的调研成果之一。参与调研的其他成员有刘翠翠、黄佳嵘、周艳梅、高丽娜、潘明韬、杨宏呈、邢红萍等)
发展研究参考
责任编辑:范红忠 黄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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