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运用双重差分法考察以《物权法》出台为标志的担保物权制度改革是否降低了企业的债务成本。实证结果显示,《物权法》出台后,与固定资产占比较高的企业相比,固定资产占比较低企业的债务成本显著降低。进一步,与《物权法》出台通过扩大可抵押资产范围、加强债权人保护等渠道降低企业债务成本的经济直觉一致,三重差分检验结果表明,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企业债务成本的降低作用表现出丰富差异性:其一,与法律制度环境较好地区相比,《物权法》对企业债务成本的降低作用在法律制度环境较差地区相对更大;其二,与金融市场化程度较高地区相比,《物权法》对企业债务成本的降低作用在金融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相对更大;其三,与融资约束较弱企业相比,对于融资约束较强的企业而言,《物权法》对债务成本的降低作用相对更强。这些基于中国经济实践的经验证据识别并揭示出了担保物权制度改革促使企业债务成本下降的作用机理,从而对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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