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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5 23:16:10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字体: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3〕2624号)的部署,根据各地上报的关于纳入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的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经研究,决定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为主体,选择部分市县开展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示范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动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

开展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的重要抓手,是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的重要方式,是进一步凝聚主体功能区战略共识的重要基础,是解决主体功能区建设重点难点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的重要实践,对于推动形成主体功能区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二、试点示范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开展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要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这一战略任务,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为重点,按照建设成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示范区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的目标要求,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推动形成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探索限制开发区域科学发展的新模式、新途径。试点示范的主要任务:

(一)保护优先,探索如何更好地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增强生态服务功能、提供生态产品是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进行各项开发活动的基本前提。要树立保护就是发展、提供生态产品也是发展的理念,积极探索在保护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创造生态产品、增加生态财富、提升生态价值的途径和方法。要探索区域生态功能综合管理的新途径,创新区域生态功能保护、恢复和管理的新机制。

(二)绿色发展,探索如何更好地发展壮大特色生态经济。限制开发不是限制发展,在限制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活动的同时,因地制宜地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经济、适宜产业,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途径。要结合产业链条延伸、产业价值链提升、产业集群发展和产业园区建设,把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生态经济结合起来,探索壮大特色生态经济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途径。

(三)成果共享,探索如何更好地在生态保护和发展中改善民生。让当地百姓切实享受到保护生态环境带来的实惠,感受到保护绿水青山就是保护金山银山,这是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重要基础。要通过模式创新,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创造更多的增收途径,着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探索在生态保护和发展中改善民生的具体路径和举措,使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成为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四)优化格局,探索如何更好地完善空间结构和布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空间基础,也是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空间载体。要按照“点上开发、面上保护”的要求,控制开发强度,划定城市发展空间、农业生产空间、生态保护空间三类空间开发管制界限,明确功能区布局,综合调控各类空间开发需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体系,积极探索空间开发管控的新模式,引导和约束各类开发行为。

(五)完善制度,探索如何更好地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的配套措施,是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重要保障。要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要建立限制开发的制度,对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禁止开发的制度,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关键区域保护的支持力度,对限制开发区域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强化对区域生态功能稳定性、生态产品提供能力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的评价和考核。要结合试点示范工作,逐步落实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不断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试点示范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研究制定试点示范方案。有关试点示范单位要按照总体要求,尽快组织制定试点示范方案,明确试点示范工作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时序安排和改革举措等,试点示范单位涉及的县(市)也要同步制定试点示范方案。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跨省区试点示范方案的组织制定工作。在研究制定试点示范方案过程中,要按照国家对“十三五”规划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已有相关工作基础,做好衔接协调,把试点示范方案的研究制定作为“十三五”规划前期研究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试点示范工作的时序安排。2014年7月底,要形成试点示范的初步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备案。2014年11月底,形成正式试点示范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审定后实施。2015年,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将试点示范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予以贯彻落实。

(三)加强试点示范的组织领导。试点示范市县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发展改革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具体落实工作。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试点示范方案的指导协调,按照工作节点做好试点示范方案的上报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要做好试点示范工作的统筹指导,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适时组织开展咨询论证和监督检查,并对试点示范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对没有按照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制定方案、完善制度的单位,特别是生态环境出现恶化的地区,将取消试点示范资格并实施限制性措施。

(四)做好试点示范经验的交流与推广。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要加强对试点示范工作的跟踪研究,通过举办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经验交流会或培训研讨班等形式,加强相互交流与学习,积极探索主体功能区建设的有益模式。同时,要加强对试点示范市县一些好经验、好做法的总结提炼,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发挥试点示范的先行带动效应。

附件: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徐策 马强

电 话:010-68501591,68501862

传 真:010-68501657

环境保护部联系人:徐延达 房志

电 话:010-66556337,66556323

传 真:010-66103049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2014年3月28日

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名单

北京市:延庆县、密云县

河北省:张家口市、承德市

山西省:临汾市西山片区(乡宁县、吉县、蒲县、大宁县、永和县、隰县、汾西县)、神池县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四子王旗

吉林省:白山市、通榆县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通河县、富锦市、海林市

上海市:淀山湖地区

浙江省:开化县、淳安县、浙南山地重点生态功能区(庆元县、景宁畲族自治县、文成县、泰顺县)

安徽省:岳西县、金寨县、霍山县、黄山市

福建省:泰宁县、武夷山市、永泰县、永春县

江西省:遂川县、万安县、莲花县、永新县

山东省:临朐县、山亭区、肥城市

河南省:信阳市、卢氏县

湖北省:十堰市、五峰县、利川市、浠水县

湖南省:张家界市、石门县、江华瑶族自治县

广东省:清远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天等县、凌云县

海南省:海南岛中部山区热带雨林生态功能区

重庆市:巫溪县、城口县、武隆县、酉阳县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万源市、南江县、天全县

贵州省:荔波县、册亨县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西藏自治区:藏东南高原边缘森林生态功能区

陕西省:安康市、周至县、志丹县

甘肃省:张掖市、甘南藏族自治州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特克斯县、博乐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市、图木舒克市

江西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岭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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